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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娱乐城金融法律观察 从法律视角看金融大势(2024年8月刊)

发布日期:2024-11-26 12: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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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娱乐城金融法律观察 从法律视角看金融大势(2024年8月刊)

  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通知》正文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建设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15年,《建设条例》迎来首次修订,《建设条例》共六十五条,《建设条例》提出,上海将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并且进一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建设条例》总则第八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增强金融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实施金融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2024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旨在全面提升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水平。《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二是合规管理职责。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五是附则。《办法》将在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实施五大专项行动,强调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支持涉农企业发行融资工具,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资金投入。加强产业、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畅通政银企融资对接服务链条。各金融机构要持续优化服务机制,实现资源向县域倾斜,更好满足各类涉农主体多元化金融需求。

  2024年8月21日,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司长尹江鳌在会上表示,将搭建保险保障能力等评价体系,完善灾害事故分级应对机制。尹江鳌表示,下一步,在完善制度上,将搭建保险保障能力等评价体系,完善灾害事故分级应对机制。在探索试点上,将在今年初扩大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总结河北、湖北、北京门头沟等地的做法,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在深化改革上,将扩大农险的供给;同时完善共保机制,提升对重大项目等的风险保障。在强化监管上,将优化承保理赔的标准,提升保险服务的质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1日《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办法》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为手段,搭建“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反欺诈工作框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协作,加强反欺诈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建设行业内外协同推进的反欺诈工作模式。

  近日,为加快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业功能作用,支持金融强国建设,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给予机构准入政策支持。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法人或分支机构,允许境内再保险公司、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二是落实跨境再保险保费统计发布规则。通过登记交易中心开展的跨境再保险分入保费,按照境内新增和不重复计算原则开展统计并进行发布。三是推动信息统一登记。四是稳妥有序发展再保险市场。以拓展增量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控、稳健运营”原则,在登记交易中心稳步探索“线上+线下”交易,逐步实现再保险业务集中交易。五是提升重点领域再保险保障能力。聚焦“走出去”、航空航天、绿色航运、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在临港新片区探索开展保险共同体等风险分散机制试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提升重点领域再保险有效供给能力。

  2024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银行因“违规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投资同业理财产品风险资产权重计量不审慎且向监管部门报送错误数据;部分EAST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等3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10万元。张璇(时任杭州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发展四部总经理助理)、傅百三(时任杭州银行建德支行客户经理)、万里(时任杭州银行西湖支行客户经理)、孙雷雷(时任杭州银行彭埠支行行长)等四人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均受到警告处分。

  2024年8月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为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批复显示,清算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和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进行审计,自停止经营活动9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提交审计报告。清算组应按规定要求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报送销户情况明细、贷款情况明细、贷款回收、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等情况报表和报告,直至清算终止。

  在政策支持和行业转型等因素影响下,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热情不减。W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今年以来,外贸信托、华能信托、中航信托等15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企业ABS产品198款,规模累计达1369.1亿元。其中外贸信托、华能信托、中航信托参与的产品数量位居前三,分别为46款、40款和40款。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上,信托公司通常担任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等角色。上述198款产品中,由信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的企业ABS产品达到176款,产品规模合计达到1205.8亿元,涉及的信托公司共有15家。有21款企业ABS产品由信托公司以中介机构形式参与其中,涉及的信托公司均在上述15家信托公司名单内,产品规模达到153.3亿元。另外,华能信托还曾以管理人身份发行了一款10亿元规模的企业ABS产品。从基础资产分布情况来看,上述198款产品中,信托公司参与的企业ABS项目涉及基础资产多集中在消费/信用卡贷款、、微小企业贷款等消费金融领域。其中,涉及消费/信用卡贷款产品89款,涉及产品48款,涉及微小企业贷款15款。上述三项合计达到152款,占比达76.8%。

  2024年8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首次突破千亿,为1037.16亿元,同比增长33.57%,环比增长37.42%。8月,融资租赁债券的发行规模大幅上升主要得益于ABS发行规模的激增(较7月增长了152.83%),其中,只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就发行了293.86亿元的ABS,占ABS总额的50%以上。从债券类别来看,ABS共发行33笔,融资总额566.57亿元,占比54.63%,是8月占比最高的债权融资工具;其次为CP(含SCP),共发行23笔,融资总额171.00亿元,占比16.49%;排名第三的是公司债,共发行16笔,融资总额115.00亿元,占比11.09%。此外,ABN发行7笔,融资总额81.38亿元,占比7.85%;MTN发行10笔,融资总额57.20亿元,占比5.52%;金融债发行2笔,融资总额35.00亿元,占比3.37%;PPN发行3笔,融资总额11.00亿元,占比1.06%。2.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CL100-2024》。

  2024年8月7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CL100-2024》。本报告勾勒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前的整体发展状况,并对100家代表性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力求准确反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动向。同时,本报告还对国内行业热点问题及全球租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截至2023年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总资产达到83071亿元,比2022年底的77409亿元增长了5662亿元,增速约为7.31%。

  2024年6月28日,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草案内容本身可以看出,金融稳定是这部法律的核心要义,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首要的是“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安全包括互联网金融安全,重在防范。信息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领域异军突起,服务更具多样性,集中表现为以线上模式开展投融资、理财、支付等服务,仅需借助终端与网络,便可保证金融交易的高效性。互联网金融有如下特征:一是高透明度,相较于常规金融交易模式,互联网金融无需实体机构参与监管,直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高效获取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信息,金融业务操作更为透明;二是业务流程更为简约,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实际运营中省去现场审批环节,极大简化贷款、理财等业务流程,不仅可突破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办理金融业务,更能为金融业节省大量人力成本;三是金融服务更高效率,在不断发展中,互联网金融更为成熟,传统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线上操作模式也更为直接、便利,显著提升资金流通效率。

  基本案情2017年2月11日,余某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委托资金1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期限为18个月。在后续收益分配中,余某发现就案涉基金的收益款项,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计算的分配金额。余某以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从基金份额分类看,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享有同等分配权,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不同。其次,从基金运作方式看,案涉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者退出时间应为一致。再次,从基金分配次序看,案涉基金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之间,认购资金也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基金管理公司所述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则意味着就同一个封闭式基金,先认购的投资者有可能分配到全部本金和收益,而后认购的投资者则本金全失,这显然有违《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公平分配的原则。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3日,原告四川某农商行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天津某汽贸集团,承兑人为某商业银行,收票人为被告天津某贸易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该票据经多次转让,现持票人为原告四川某农商行,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2019年5月,相关部门对承兑人某商业银行实行接管。同年7月,原告收到承兑人某商业银行支付的案涉票据项下1,600万元款项。2019年9月,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整案受理中院)裁定受理天津某汽贸集团重整案。原告进行了债权申报,重整案受理中院裁定确认原告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后天津某汽贸集团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管理人按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资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原告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天津某贸易公司、被告湖南某农商行、被告山西某银行连带支付原告未获兑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400万元及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不因此丧失票据追索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已经终结,管理人已将原告受偿财产提存的情况下,原告不能拒绝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理由在于:从法律规定看,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告向前手追索的范围应限于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制度安排看,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拒绝受领偿债财产,有违重整制度的安排。从实践操作看,因提存财产有受领期限,如被告先全额清偿再转付提存财产,经过层层追索后提存的财产可能已不复存在。从利益衡量看,如原告不受领即不发生清偿效果,被告只能被动承受抵债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及不断扩大的利息损失,有失公平。天津某汽贸集团重整计划规定原告债权清偿比例100%,但抵债股票的价格未经专业机构评估,故原告仍可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部分进行追索。同时,法律对票据拆分追索并未明确禁止、亦无明文冲突,故持票人有权在获得某商业银行部分承兑的情况下,就剩余票款进行追索。根据《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原告放弃了对被告山西某银行的追索权。一审据此判决被告天津某贸易公司、湖南某农商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657,189.6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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