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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梅某主张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双休日加班56天,按照12小时计算,延时加班1000小时(250×4)。双方确认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梅某已休年假5天。梅某提供的2022年10月值班表载明梅某10月1日至3日上班,休息6天,其中2天为节日补休。公司对该表真实性无异议。公司提供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出勤表载明梅某共计休息73天,法定节假日上班8天。梅某不予认可。梅某陈述其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节假日调休4天(含10月份2天)。公司未提供值班表。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等内容,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梅某从事保安工作,主要在岗亭内工作,白班、夜班均为12小时,一班二人次,综合梅某的工作强度及扣除必要的休息时间,一审法院酌定白、晚班各扣除2.5小时。公司未提供考勤表,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梅某法定节假日工作8天,双休日工作52天(104-48-4),工作日上班250天(含5天年休假)。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280元/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公司共计应支付梅某加班工资23157.07元【228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2小时/天-8小时/天-2.5小时/天)×(250天-5天)×1.5+228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2小时/天-2.5小时/天)×52天×2+228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2小时/天-2.5小时/天)×8天×3】,扣除已支付的6769元,应补发16388.07元。梅某在员工离职呈批表签字时工资内容未填写,公司辩称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劳资争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梅某于2022年10月31日离职,其虽然于当日签订了员工离职呈批表,但其签字时“领取工资情况”一栏为空白,公司亦认可该栏手写内容系由其公司项目经理填写,故梅某在签字当日对公司还应支付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并不明确,直至其2022年11月15日收到公司支付的工资时,才能明确知晓其权利被侵害,故应从此时起计算仲裁时效。至梅某于2023年10月31日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公司关于梅某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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