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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辅助驾驶模式下,驾驶员就是驾驶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郑飞告诉第一财经,从现行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规定,仅达到L3级以上驾驶自动化的车辆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如深圳、北京、武汉及香港等地的相关条例均只将L3级以上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规制对象。因此,L2级辅助驾驶依然受以“有人驾驶”为法律基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的传统规则约束。
郑飞建议,明晰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划分,可以参照英国,当自动驾驶汽车被判定为责任方时,应分别依据“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属。在“有人驾驶”情形下,若在自动驾驶功能启动前或关闭后以及超时响应车辆接管请求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者应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相反,则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承担相应责任。在“无人驾驶”情形下,车内人员均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转而由自动驾驶汽车运营者及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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